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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叫“天地一家”,同样搞餐饮,一家是北京的公司,另一家是沈阳的公司,到底是谁侵权?
哪个是真的“天地一家”?
北京天地一家公司是2003年9月25日在北京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起即以“天地一家”为名,主要从事餐饮业。北京天地一家公司于2005和2008年分别取得“天地一家”文字和篆体字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食品类和餐饮服务类。同时,北京天地一家公司还在在上海、北京分别设立了“上海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关联公司。
马某经营的“沈阳市天地一家酒店”成立于2008年9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散座。马某酒店的路牌、招牌、酒店包房内装修以及宣传册、名片、牙签袋、火柴盒上都使用了“天地一家”文字,与北京天地一家公司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天地一家”文字及篆体字图形近似。
北京天地一家公司认为马某属于典型的恶意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将马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侵权者改名赔款
法院认为,北京天地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是第3781456号、第3781455号“天地一家”文字及篆体字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马某在沈阳天地一家酒店的路牌、牌匾、宣传册、名片等物品上突出使用了北京天地一家公司享有专用权的“天地一家”商标,马某上述物品上的文字部分与原告“天地一家”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均相同、字形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涉案商品及服务与北京天地一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马某不但将“天地一家”作为其经营酒店的字号,并在经营中完全复制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的牌匾、装修风格和经营环境,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马某停止侵害“天地一家”文字及篆体字图形商标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地一家”字样。另外,赔偿北京天地一家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
【法官评析】
法官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行为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如果被告行为仅限于对原告商标的模仿和使用,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完全可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时,法官就不再考虑启动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程序。
但鉴于本案被告在经营中使用与原告相同字号,且完全复制了原告的牌匾、装修风格和经营环境,其行为不但主观上有搭原告商誉的便车之嫌,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故法律对原告商誉给予双重保护。(杨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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