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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天梭”商标跨国之争一年后尘埃落定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著作权法非“恶法”修法引各方唇枪舌剑》,如果您对著作权法非“恶法”修法引各方唇枪舌剑感兴趣,请往下看。

4月2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称此前不少人堆该法有误读,实际上它并非“恶法”,是为了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更好地保障版权。唱工委代表宋柯也到场讨论,与王自强就不少核心话题产生争议。宋柯还透露,接下来将申请成立新的集管组织。

版权局:制度与实施是两回事草案还有修改可能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针对许多人提出的该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著作权法的实施就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但20年来盗版情况没有杜绝,现在还在猖獗,这是事实。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就像列宁说的婴儿和洗澡水的关系,婴儿在洗澡的时候水会脏,但不能因此把婴儿和水都丢出去,而是要把水倒掉,婴儿留下。他认为许多人的误读是因噎废食:“不能因为某一个官司没打赢,就认为制度出现了问题。不能对于所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认为是法律出现了问题。更不能从字面上解读法律。”

对于草案中的规定,王自强称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来国务院还会继续完善。而被问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王自强反问:“没有可能的话还办这个互动会干什么呢?”

否认集体组织是“公权”:版权局不直接管理音著协

而对于该草案会让权利向集管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称,版权局和集管组织并无直接的人事联系:“国家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必须存在,集管组织才能成立。按照现在的社团管理组织规定,谁审批,谁就是主管单位,只是这样的关系——就像所有的企业都由工商部门审批。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管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针对音乐人目前对音著协、音集协的一片反对之声,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著作权人并没有了解立法者的意图。

指“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不符合国际惯例

随后,王自强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69、70条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国际惯例,参考美、德、日、韩和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法定许可”的国际惯例就没有这一条:“这个规定跟世界各国使用了法律许可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称是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举个例子,有一首歌第一次是民歌唱法,第二次唱是摇滚唱法,这就是两个不一样的东西。”王自强强调,该法规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加强保护著作者权利,有利作品传播。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透露,日本、韩国和台湾等规定都是三年。但日本和台湾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低。所以为什么会有四大唱片?”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而与46条配套的48条,王自强认为其能提高法律许可的门槛,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48条就是规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备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实际上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详解60、70条称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针对60、70条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权。王自强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只因特定权利得不到保障,产生市场乱象。他称:“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力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组织来维权。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品在广义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这些作品,但不能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及不能因为被使用而获利。比如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著作权人本人无法去一一发放许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无法自己去获得授权。”

他也强调,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第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网站审查技术上无法达到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个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在服务提供者提供,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监督其存储和传输的信息。”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宋柯现身参与讨论称计划申请成立新集管组织

唱工委代表宋柯也现身互动会参与讨论。他就中国目前的版权状况出发向王自强提出问题,认为该草案参考了许多他国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状况相对更加恶劣这个事实,指法律应该在加强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平衡。两人就不少问题产生分歧,对于王自强援引国外法律及实例,宋柯却表示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必须遵守的规定,比翻唱国内歌曲繁琐得多:“我们翻唱一首Lady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版权都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一首歌下来得花三个月。”

对于未来的计划,宋柯透露,将致力成立新的集管组织,唱工委就可以成为一个此类型的组织。(周文韬)

好了,关于“组织”著作权法非“恶法”修法引各方唇枪舌剑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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