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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宋祖英等担任2011年度“反盗版形象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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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新一轮专利法修改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来自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知识产权权利人较为统一的意见,就是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笔者认为,通过对专利法的修改,完善立法是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的根本保障。

首先,专利保护需要强化专利行政执法。通常认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是我国专利保护并行运作的两条途径。事实上,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程序简单效率高、维权迅速成本低等方面,现在行政执法所不足的是缺乏法定的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利,以及对于侵权行为制裁的力度不够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有关专利权纠纷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专利维权取证难、耗时长、成本高、效果差,成为企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企业对专利权保护和开展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必须加以重视和解决。从事实来看,目前我国专利行政保护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省市两级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大多较为缺乏;二是专利行政执法不力,针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制裁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主动查处权;三是专利行政执法条件不足,缺乏基本的物质保障。因此,加强专利保护必须强化专利行政执法,使专利行政保护与专利司法保护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发挥应有的作用,增强市场主体与创新主体、权利人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其次,专利行政执法亟需立法的支撑。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进行。”专利行政执法首先应该建立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因此,解决立法问题是加强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的先决条件。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大多是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不是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均无行政执法权,难以形成系统、有效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体系。同时,现行专利法只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职权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既未规定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也未规定责令假冒专利行为人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虽然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解专利纠纷和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措施作了具体规定,但属于部门规章,且对专利行政执法管辖的规定不完善,没有规定调解专利纠纷的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

第三,完善立法的重点,应放在增加执法权限和手段上。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专利法修改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一类项目。值此修法之际,笔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增加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和手段的相关规定,重点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制售假冒专利产品等严重危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专利行政执法的职权。同时,增加专利行政执法权限,应明确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查封、扣押、销毁假冒专利产品和其包装及说明书,查封、扣押、销毁伪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等。此外,建议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程序。借鉴相关规定,对专利行政执法管辖权限、专利纠纷的证据种类和证据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张德芬,作者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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