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抽查22批次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不合格1批次 粤港“荣华”月饼商标大战硝烟未散 贵州省食药监局抽检585批次食品19批次不合格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抽检102批次食品 2批次不合格 上半年大连市商标申请量破万件 同比增长11.5% 黑龙江绥化市市场监管局助力科技型企业申请专利 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8批次拉杆箱产品抽检不合格 山东省烟台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再创新高 市场监管总局抽查“双11”电商产品:8批次自动电饭锅不合格 江苏省张家港市出台首个知识产权五年发展规划 湖北三所学校入选全国第三批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 遭昔日合作伙伴苹果打脸 高通专利收费模式或受挑战 质检总局明确排查质量安全 梳理食品等排查内容 亚马逊将“零容忍项目”扩展到7个新的国家 三菱和美国一画家打响版权战 广东省质监局抽查休闲服装产品200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6% 1000万元!浙江杭州市萧山区投放全市首笔“专利+商标”混合质押贷款 安徽:1组学生用品不合格 “知识产权百家代理机构服务千家企业”活动走进浙江苍南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2批次消防器材不合格 创新不忘保护专利 破解地板企同质化难题 苹果起诉西电捷通技术垄断,索赔520万元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联盟成立 XTrade在德国商标诉讼案中败诉 上海市食药监局公布177批次食品抽检信息不合格3批次 广东省食药监局抽检5大类食品249批次样品不合格12批次 江苏举办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研讨培训班 传统媒体拥抱数字媒体,版权是关键 新疆乌鲁木齐:送法进企业 打通司法服务“最后一公里” 山东省质监局抽检39批次安全网2批次不合格 重庆市食药监局: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工商总局将发布商标品牌战略意见 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内蒙古赤峰市专利申请达817件 国产动漫:全版权运营之路还有多远? “深度伪造”技术给美国带来的法律挑战 20批次童装抽检不合格 婴花坊、世纪娃上黑榜 第二届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模拟演示活动在杭州举行 从“SEPHORA”商标行政案看一事不再理原则 江西省大余县抽检食品30批次 1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 湖北鄂州市工商局一季度(第二批)抽检不合格名单公布 陕西抽检6类食品133批次样品 不合格12批次 最高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山东潍坊高密市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戴上“护身符” 继Apple Watch之后,专利流氓Uniloc再次起诉Huawei Watch侵权 广东佛山市食药监局:1批次日常食用农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 山东存旭食品科技公司生产不合格火腿 遭到通报 山西运城市食药监局抽检餐饮食品77批次样品不合格1批次 湖南岳阳君山区确定小龙虾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基地 链家赢得“HOMELINK”商标“保卫战”

专家:假冒专利罪内涵界定应坚持严格解释原则

自1997年刑法确立假冒专利罪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本罪的争议从未停止,而且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修改有进一步加大之势。在专利法视域中,“假冒专利”一词首次出现在2008年专利法第63条中,但立法文本并未回答“什么是假冒专利”。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过程来看,“假冒专利”最早发端于1984年制定的第一部专利法中的“假冒他人专利”,1992年专利法增设“冒充专利”,从而形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二元划分的立法模式。2000年修改专利法时继续保持二元模式,并且通过单独成款的形式强调两种行为的分野。这种二元划分模式凸显了这两种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仅仅规定了行政责任。

这种泾渭分明的立法模式随着2008年专利法修改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第63条统一规定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刑事责任而言,新专利法与原专利法一样,属于附属刑法,并未对于构成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指向具体的罪名和刑事责任,法律适用时仍然需要从刑法规定中加以辨识。在刑法视域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者缺一不可。其中,客观方面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刑事法律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针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设立了“假冒专利罪”,即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于后来的专利法中不再区分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而是将这两种行为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因此,对后来立法“不再区分”是否波及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虽然1997年刑法采用的罪名为“假冒专利罪”而非“假冒他人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罪”“冒充专利罪”等,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也一直使用“假冒专利罪”的罪名,但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列举规定中,并不包括冒充专利行为。因此,尽管新专利法弃用冒充专利行为与假冒专利行为的二元划分模式,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但此“假冒专利”并非刑法“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从目前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假冒专利罪仅指向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不包括冒充专利行为,所以,假冒专利罪内涵界定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严格解释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虽然不能按照现行刑法第216条来定罪,但对于冒充专利行为中部分行为而言,因其行为的手段、方式或者结果的特殊性,可以以符合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等罪名来论处,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分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