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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探讨阿联酋法律对商标因未使用而遭到撤销的规定

在全球许多国家,商标持有人都必须将自身的商标投入使用,否则就可能面临商标因竞争对手的质疑而遭到撤销的风险。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商标注册或续展并不要求持有人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然而,如果商标在注册日起的连续5年内未进行真实、有效且连续的使用的话,那么会很容易因相关方的质疑而遭到撤销。

上述商标因为未投入使用而遭到撤销的情形并不适用于世界知名商标(根据该国商标法律的规定)。换句话说,相关方以商标在连续5年内未投入使用为由而提出的撤销世界知名商标的任何申请都将会遭到驳回。

阿联酋商标法的规定

《阿联酋1992年第37号法-商标法》(Federal Law No.37 of 1992 on Trademarks)对商标因未使用而遭到撤销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并适用于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哈伊马角、阿治曼、富查伊拉和乌姆盖万这7个酋长国。

该法第22条对商标的未使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如果证实已注册的商标在连续5年内未投入使用,那么主管的民事法院应相关方的请求可以撤销该商标,除非商标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未使用该商标是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限制以及政府对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其他限制。”

首先,提出商标撤销请求的申请人必须按照第22条的规定证明上述商标的持有人并未使用自身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强有力的理由,那么商标持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其对商标进行了连续的使用,以反击申请人提出的撤销商标的理由。

此外,根据第22条的规定,如果商标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未使用商标是出于上述不可控制的原因,那么可免遭商标被撤销。

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如果一件商标在注册日起的连续5年内已投入使用,那么相关方不得对该商标的所有权提出质疑,除非其能够证明该商标是非法注册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商标使用许可

如果商标持有人在注册日起的连续5年内未将商标投入使用,而是通过许可协议的方式允许相关企业经营者使用该商标,而且并未将商标的许可协议在阿联酋商标局进行备案,那么被许可方是否已使用该商标则无法求证。此举也会降低被许可方对商标的使用属于真实使用的可能性。

阿联酋商标法中第31条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在商标注册簿中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否则将不会产生任何效力。”

因此,商标持有人应将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进行备案,以避免使商标遭到淡化并因未使用而受到相关方的质疑。将此类协议进行备案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同时也是一种良好的商业实践。

许多商标持有人通常不愿意对商标许可协议进行备案,原因是备案过程会花费大量的时间,有时候可能需要数月才能完成。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商标持有人还有其他重要的业务问题需要处理,但是对许可协议进行备案的重要性一定不容低估。那些因未对许可协议进行备案而曾面临商标遭到撤销风险的商标持有人现在一定深深了解到了备案的重要性。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一件商标因未投入使用而被撤销,那么只有商标持有人能够在撤销后的3年内对相同的标志进行注册。(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李艳秋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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