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为商标法所禁止。其中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注册,违背商标注册制度的初衷、破坏商标注册运行机制、浪费行政服务等社会资源;而蹭热度傍名牌的攀附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会误导消费者对企业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近些年频繁出现的商标恶意注册事件,需要不断细化、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当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裁判应当充分发挥对商标使用的价值指引作用,对侵权行为予以准确识别和认定。为此,笔者认为法院需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认定“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难点,商标法第四条明确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判断条件,但具体到审判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其注册商标的目的、用途予以证明,以及被诉商标侵权人对其注册、使用商标的正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二是有效激活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但由于“情节严重”的判断条件模糊,审判实践中鲜有对该条款的适用。实际上,情节严重是一个综合认定要素,需要全面梳理侵权行为对被侵权商标专有人造成的损害,具体包括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的地域及市场范围;被侵权人品牌的知名度、被侵占的市场份额大小、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及相应的维权成本。
综上,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进一步提升了对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程度,司法裁判要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使用价值观,不让商标侵权者因侵权行为而获利。(徐晓勇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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