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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下架纠纷 节目著作权到底该归谁?

近日,“网红”交通普法节目《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引起许多讨论。

成都广播电视台称,自己为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的《谭谈交通》相关视频进行依法维权,已将维权工作授权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术公司”);作为主持人的谭乔则在本报采访中表示,该节目是一档公益性的新闻栏目,后来受到那么多人喜欢,是由于他个人的趣味执法风格。他在主持中融入了个人的智慧和创造力,把聊天变得更有意思。他认为,节目著作权归属哪方,还需要权威机构来裁定。

随着双方观点的对峙,越来越多人关注到背后的著作权问题。众多法律界人士出面对此事进行分析,观点却是不尽相同。而大多数网民是一边倒,出于情感贴近性,支持他们口中的“谭sir”。甚至还有网友调侃道:“为了证明某公司是‘版权流氓’,愣是把著作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了遍。”

在此次著作权纠纷发生后,第一起关于《谭谈交通》正式诉讼案已经得到宣判:7月14日,厦门某公司因在公众号上传了一期名为“《谭谈交通》超全名场面合集”的视频,被游术公司起诉,法院认定,其侵犯了游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处赔偿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但是目前,谭乔和游术公司之间还未起正面冲突,谭乔也没收到游术公司发来的侵权起诉书。这不禁让大家疑惑,如果有一天,双方走上法庭,《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该归谁?

大家的讨论中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版权属于电视台,因为电视台制作的,又是在电视台播放的节目;第二,版权属于电视台和交警队,因为是两家单位合作出品,谭乔在履行职务;第三,版权属于电视台和谭乔,这一观点驳斥了《谭谈交通》仅属于谭乔的职务作品,认为谭乔虽然是在履行职务,但作品又是文艺创作,只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创作;第四,《谭谈交通》是公益普法作品,没有版权,人人可用。

如果谭乔只是作为《谭谈交通》作品的表演者,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他享有六项基本权利,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还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但如果谭乔只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任务,表演属于“职务表演”,那么演员本人则只拥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问题的聚焦点在于,《谭谈交通》是否是合作作品?是视听作品还是口述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文艺作品?根据谭乔所说,当时在拍摄节目时,他没有签任何合同,电视台派了一名摄像跟在他后面录素材,结束后拿回电视台剪辑,这也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增加了著作权归属的不确定性。

同时在此次纠纷的讨论下,也揭开了躲在著作权法背后、另一个遭人唾弃的恶意操作,在知识产权届,有一个人人喊打的“物种”,被法律人士称作“版权流氓”。它是欧美国家的舶来品,随着大众愈发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有一些人或公司借着维护著作权的名义,趁火打劫,将诉讼作为牟利的工具,从中捞取各种利益。其实“版权流氓”在法律届早已为人熟知,只是大众对著作权法缺乏一定了解,所以不经常谈论。

从这一角度来看,《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纠纷,由于牵扯到谭乔这类公众人物,所以带动了不少人参与其中,无论是讨论事件,还是关注纠纷背后的法律法条,都起到了一定普法意义。这也和节目创立的初心一样,让交通安全法规真正深入每一个人的心里,鼓励大家通过它来了解交通法律法规。

总而言之,《谭谈交通》是一档在国内受到欢迎的交通普法节目,由成都广播电视台推出,因谭乔温柔执法的幽默形象,吸粉无数。后来被网友剪辑到互联网平台,二次创作引发节目的再度爆火。现在双方产生纠纷,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定义其在著作权上的归属问题,即这档电视节目到底属于谁?如今,国内有多档电视台与政府部门合作的类似节目,如何避免纠纷?《谭谈交通》所涉及到的讨论可以提供参考。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著作权法的设立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它保护原创者的积极性,保护原创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但它绝对不是牟利的工具。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孙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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