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合理界定“发现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您对合理界定“发现权”的保护范围感兴趣,请往下看。
打开搜索引擎输入“发现权”,会发现各种名目的发现权:“‘太岁肉’引发全国首例发现权纠纷案”,“大庆油田发现权之争”等等。这些领域中的“发现权”都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发现权”吗?从字面看,法律对发现权的内容并无限制,似乎任何有价值的发现都可以成为发现权的客体。那么,发现权的客体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发现权的起源和历史
人类进步离不开科学技术,而科学研究包括基础理论和技术成果。例如,爱因斯坦发现的相对论属于基础理论,而基于相对论开发的原子弹属于技术成果。世界各国对于技术成果一般通过专利的形式予以保护,其历史可以上溯到1629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相比之下,对基础理论成果的保护则一直到20世界初才引起人们的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改变从事理论研究的科学家生活困窘的现状,法国巴赛莱梅教授向政府提出要求废止禁止对科学发现授予专利权的建议;法国知识者协会提出给予发现人与著作权人同等的专属权及保护期限;意大利人鲁芬尼提出发现权人应获得相应的成果使用费。一般认为,上述即为发现权的起源。1947年,前苏联首先建立了科学发现国家登记制,随后,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蒙古等国相继建立了科学发现保护制度。1986年,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明文规定了发现权。1967年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把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发现权的客体
从发现权的词义和历史来看,显然,发现权与自然科学息息相关。第一,从词义来看,《民商法学全书》认为,“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征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发现的成果属于自然科学而不是社会科学”。1978年缔结的《科学发现国际登记日内瓦公约》对科学发现的定义是“对物质宇宙中迄今未认识的现象、性质或规律的认识”。第二,从发现权的产生和历史来看,发现权的产生是受发明专利制度的直接影响,科学发现是发明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发明表达的是改造自然的能力,因此发现权在法律制度上就顺理成章地限于保护自然科学领域的科学发现。
各领域“发现权”分析
对于自然景观,此类发现以地形地貌、风光景物为典型代表,如北京发现“卧佛”、天津发现“搬山神”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确能发现一些前人没有关注的自然现象,但这种认识属于对自然界浅层和直观的认识,并没有抽象出事物本质的属性和规律,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而言并无特别的价值,因而很难被法律评价为值得保护的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同时规定对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使得在专利法中得不到保护的植物品种获得了一种类似专利的保护。换言之,目前动物品种尚没有在专利法领域获得保护,二十一世纪中国要在生物技术产业有所作为必须依靠自主创新加强对包括转基因动物在内的生物技术的开发,因此对动物品种提供类似专利的保护显得至关重要,加上动物品种无疑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因此将其纳入发现权的保护范围恰如其分。
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在我国被认为是化学物质,早在1993年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审查指南》中已规定了专利申请中对DNA序列和蛋白质的记载要求,可以推知,在1992年我国通过修改专利法开放对化学物质的保护后,中国专利局实际上已经将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作为化学物质予以专利保护。本着权利配置的效率原则,对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的相关发现不宜再通过发现权予以叠加保护。
根据《审查指南》的解释,微生物具体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和藻类等。必须指出的是,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由于属于科学发现,且不具有工业实用性,所以不授予专利权,换言之,此类发现无疑可以纳入发现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矿产资源,此类发现以石油、煤等矿产资源的发现为典型,如大庆油田等。对于矿藏的发现,从物质品种而言并无新发现的意义。但是,必须看到,矿产资源分布尤其是大面积大储量的具体位置是难以知晓的,在前人没有任何启示和指导的前提下,要发现矿藏资源的分布需要付出地质劳动者巨大的体力与脑力劳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类型的矿藏资源的发现也应该纳入发现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古文物、古代遗址,此类发现以秦始皇兵马俑的发现为代表。从发现对象上看,古文物、古代遗址的发现与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均为已存在的事实,发现人本身不能通过应用发现成果本身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发现人对其发现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关系,而只有表明身份、领受荣誉等精神利益。《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这具有强烈的荣誉权的权利内容特征。因此,应当将对古文物、古代遗址的发现纳入荣誉权的保护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公共结构颁发荣誉证书或者予以物质奖励。(作者袁博,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辑:朱杉杉)
好了,关于“发现”合理界定“发现权”的保护范围的内容就介绍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