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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贯标”筑牢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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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岁末的一天,到位于北京奥运村的国家会议中心参加贺岁片《赵氏孤儿》的媒体看片会。影片还没在全国上映,片方特别要求看片记者一律不得带手机入场。对于这个要求带来的不便,记者们多少有些抱怨,但到底还是表示理解和配合——禁止带手机入场,不是怕你看片时打电话影响别人,而是现在的手机功能实在太强大,轻而易举录一段视频传到网上,就会引发“枪版”泛滥的灾难。

然而,尽管如此严防死守,面对此后汹涌而来的网络盗版,《赵氏孤儿》的出品方也只能望“网”兴叹。更夸张的是,不久后上映的《让子弹飞》和《非诚勿扰2》,刚进院线就有网络“高清DVD版”如影随形,出品方大呼网络盗版带来的损失至少过亿。

网络盗版猖獗,如洪水猛兽,早已不是新鲜的话题。有媒体报道,目前中国的网络影视盗版率近九成,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每年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亿元至60亿元。

但对于许多文化消费者来说,足不出户,分文不花,就可以享受与正版几乎无差的文化产品,网络盗版这份“免费的午餐”的确散发着挡不住的诱惑。这也就难怪,2009年底广电总局关闭“BT中国联盟”等百余家传播侵权盗版节目的非法视听网站,顿时引起网友哗然,甚至出现了疯狂下载的恐慌。也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前不久由乐视网牵头成立的“电影网络院线发行联盟”提出要按每部影片3—10元统一收费,难免叫人感慨“这简直就是痴人说梦!”同样在最近,中国作家集体向百度文库提出维权,要求在线阅读收费,一部分读者竟对作家们喊话——“想赚钱想疯了吧?!”

在版权意识如此淡薄的网络文化消费市场,要建立起健全的盈利模式,促进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怎能不叫人觉得是天方夜谭?

这是中国文化产业的伤痛,还是中国文化消费者的悲哀?

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版权作为文化产品内容的载体,被赋予了产出更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神圣职责。在美国、日本、英国等文化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版权被视作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公众对其所消费的网络文化产品支付一定的费用,则被视作对文化产品版权的购买和尊重。

然而在中国,老百姓可以接受花钱买书、买电影票、买CD,为什么却唯独难以接受以便宜得多的价格为自己的网络文化消费行为埋单?

“免费与共享”,是一部分人长期以来高呼的所谓“互联网精神”,然而我们今天应该反思的是,或许正是这种看似炫目的口号,蚕食着一部分中国人的版权意识,造就了许多网络文化消费者“不是免费的大餐不吃”的消费心理。

好了,关于“亿元”版权意识如此淡薄盗版之痛岂能一删了之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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