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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三化”

今天,知识产权信息珠珠给大家分享带来的《把版权经营从理念转化为行动》,如果您对把版权经营从理念转化为行动感兴趣,请往下看。

版权经营是出版最高境界,这是西方出版业的共识,也是他们的经营指南。而今,这种共识和理念也逐渐得到国内出版界部分人士的认同,但其重要性还没有得到大部分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或者说,这种共识只是在传统出版社的思想层面、口头层面,还没有到执行层面。其表象之一就是:从授权期限来看,出版社图书出版合同签订的时间不是越来越长,而是越来越短。原来是10年,现在是5年,甚至是两三年。另外,从授权性质来看,极少有转让性质,一般是专有许可性质,但是非专有许可性质的授权也比比皆是。比如季羡林先生的《清华园日记》今年就有3个新版本,就是非专有许可的明证。这是不是也表明,出版社对版权的控制越来越弱了。

因此,这就形成了一种悖论:在认识上,出版界认为版权经营是重中之重;在行动上,出版社对作者版权的控制越来越弱化。这样的结果就是:作者不再相信传统出版社的运营能力;版权逐渐流失到民营策划公司、外国驻华出版企业的手中。我们经常说出版要走出去,但是如何尊重和运用西方出版业的游戏规则,如何能突破西方的版权壁垒,进行本地化经营呢?再则,如果没走出去,开辟新天地,而后方又失手,作者与民营和国外企业联手经营版权,传统出版社也只能处于出版产业链的下游,享受到的也是他们施舍的“残羹冷炙”了。

有时笔者也在思考,在数字时代,传统出版业的变革力量不是来自内部因素的催生,而是来自外部力量的挤压和介入,不知这对传统出版社是好事还是坏事?国内出版社很难拿到数字版权,是否会影响到他们的未来?面对数字技术的挑战,本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国内出版人,是否照样还是会落后?究竟怎么做才能显示出对作者的信心,对市场的信心,对广大读者的信心?传统出版社如何才能把版权经营从理念转化为行动……

当然,理念先行,重在执行。笔者在图书出版合同的授权期限和授权性质方面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希望引起出版界同仁的思考和重视。

首先来说授权期限。我国和大部分国家一样,个人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当然,欧美国家早就上升到了70年。也就是说,这是国内出版社授权的极限,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自由选择。出版社当然也可以把合同期限签到保护期届满为止,即为买断。这样的话,出版社就能够比较从容地经营作者作品的版权。如果出版社反其道而行之,合同不是越签越长,而是越来越短,给人的感觉是一锤子买卖,对作者缺乏足够的诚意,对作品的推广没有足够的信心。而如果签的期限足够长,但是没有有效的经营手段保证效益最大化,出版社也会自讨苦吃。因此,合同期限的长短,体现了出版社对自身和作者的信心强弱。如果能在版权保护期限内买断权利最好,能签约较长时间比如20年、30年或者50年,相比现在也是种进步。

接下来是授权性质,国内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是转让性质、专有许可性质,还是非专有性质,也决定了经营境界的高低。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的时候就加入了著作权转让条款,但出版社签约很少采用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般采用的是许可使用合同,这是非常不利于版权经营的。当然,大家也可以有理由担心,如果作者向出版社转让了版权,出版社不作为怎么办?

西方出版社希望获得的其实是一种长期经营权,既有转让性质,也有许可性质。前者体现在:出版社要求享有该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出版发行权(包括种类繁多的附属权);除非出版社同意,所授权利不会自动回归著作权人。后者体现在:在规定上述权利授予出版社的同时,会另有条款规定,作品版权作为财产权仍属于作者;明确规定若出版社不及时重印再版、故意隐瞒印数、不及时转售附属权、不按规定支付版税或者稿酬等,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这样做的优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既保证作者的收益最大化,也保证出版社能最大限度地去经营版权。

因此,笔者认为,西方出版社的版权经营有两个关键词,一是长期,二是转让。国内出版社是否也能从中学到一二,并付诸实践呢?(北京印刷学院新闻出版学院教授叶新)

(编辑:刘珊实习编辑:高云翔)

好了,关于“出版社”把版权经营从理念转化为行动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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