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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厅今天通报,《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近日通过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参与条例起草的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调研员兰明贤介绍,《条例》针对非遗保护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首次明确提出“区域性整体保护”,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保存完整,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经过申报审批,可以公布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整体性保护。(胡洪江)
(编辑:肖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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