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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申请专利,企业最高可获50万资助。据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9月30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2012年度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
据悉,申报2012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省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国外专利申请。向国外专利申请已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正常审查程序中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已经正式获得授权的,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并无权利纠纷等问题。尚未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申报资助。
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符合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撑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域;并重点资助有助于构建专利池、获取核心专利技术、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向国外专利申请。
在资助额度方面,同一件专利可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每个国家(地区)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不得超过实际支出。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的向国外专利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资助。(宁德晚报记者郑巧星)
(编辑: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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