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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网络案件背后的知识产权启示

近年来,互联网作为高新科技开发和利用最集中的领域,也是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区和司法保护的“主战场”。“IPAD”商标、“3Q大战”……一系列网络案件背后,带来哪些知识产权启示?

“IPAD”商标权属之争

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列首位。该案是迄今我国法院审理影响最大、国内外关注度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金额也是我国已审结知识产权案件中所涉金额最大的案件。

同为“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公司在国内注册“IPAD”商标,台湾唯冠公司在英国等地注册“IPAD”商标。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了转让国内外所有“IPAD”商标的协议。深圳唯冠公司未作为协议的一方主体签署或授权签署该协议。之后,IP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苹果公司。

此时,“IPAD”究竟属于谁?

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并非IP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之间订立。且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唯冠公司参与商标转让,因此作出判决,驳回IP公司、苹果公司对深圳唯冠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各方当事人以及案件背后各利害关系人共赢局面,获得社会各界认可和好评。苹果公司、深圳唯冠公司对案件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该案双方引发了业界一场“蚂蚁扳倒大象”的经典之争。由此启示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应当强化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意识;也警示国外企业在参与中国国内市场竞争时,应当重视本土化问题,遵守中国法律和尊重市场规则。

QQ和360的一次法院之争

在用户电脑中,QQ和360都是常见客。电脑界面上貌似“井水不犯河水”,但双方却在法庭上兵刃相见。

腾讯公司起诉奇虎公司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腾讯公司的客户广告,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减少了腾讯公司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

广东高院一审认为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360方赔偿QQ方500万元,并且采取多种方式向QQ方赔礼道歉。

专家指出,该案的亮点在于廓清了互联网安全软件的权利边界。由于奇虎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免费向用户提供安全软件,然后通过依靠免费安全软件搭建的平台向用户发布广告和提供应用软件和增值服务,从而实现盈利。在这种兼备裁判者和经营者双重角色的前提下,更加应该谨慎、理性行事,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平、公正地判断其他软件的性质,再决定是否拦截和屏蔽。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有时候大家不太理解创新,某种程度上对侵权持欢迎态度。”广东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QQ为大家提供了服务便利,广告和插件可以被视作享受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用户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如果容许360这样的竞争,就不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研发、提供类似QQ这样的服务,势必影响乃至阻碍创新氛围。

“我做了一个艰难的决定”

仍然是QQ和360,这次原被告换位了,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0年11月3日QQ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等。

奇虎公司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妨碍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广东高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及构成垄断行为,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亮点是,遵循了互联网领域复杂反垄断案件的专业审判思路,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新兴的反垄断领域进行开拓创新。将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应用到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中,使国务院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成为现实的实践。

此外,该案准确界定互联网中的搭售行为。判决明确了软件捆绑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只有在经营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前提下,超越公民知情权和选择权,恶意进行强迫安装或强行搭载,才构成搭售的裁判规则。腾讯公司并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且提供了相应的卸载功能,奇虎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因此而遭受的同类商品市场占有率下降或者有关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的证据,因此腾讯公司不构成搭售行为。

专家指出,目前互联网发展速度很快,但相应的规则并没有建立起来,恶性竞争比较突出。希望此类案件的审判能够推动互联网的进一步规范和立法。(记者王敏 高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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