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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族"能否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提起“光盘”,如今人们想到的不再是CD/DVD,而是吃光盘子里的食物。“光盘族”就是一类不仅自己身体力行,还倡导别人也这么做的人。自2013年初发起“光盘行动”以来,该活动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我光盘,我光荣”已日益成为抵制餐桌铺张浪费之风的行动宣言。笔者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有幸为“光盘族”的发起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深感“光盘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有待提升。

“光盘族”的发起团队来自金融、广告、保险等各行各业,并不是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或公益组织,也不是慈善基金。我国缺乏相应的慈善法或公益组织法去保护这类组织及活动,导致其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模糊,不容易进行界定。“光盘族”发起人不可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但也不能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因为2007年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规定自然人申请商标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导致发起人因提供不了营业执照,不能提起商标申请。

即使提交商标申请,也可能面临着“光盘”是通用名称而导致被驳回的风险。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光盘是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规定不能申请商标。“光盘族”和“光盘行动”是否可以申请为商标呢?如果不能申请为商标,商家借用“光盘族”宣传自己企业或者商品,是否会让这项公益活动随着时间的流逝演变为商业活动从而离发起人的理想和初衷越来越远呢?

面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发起人以个人所在公司为主体提交了“光盘族”商标申请。考虑到“光盘族”赋予了光盘新的含义,即吃光盘子里的食物,勤俭节约避免浪费,从而使得“光盘族”“光盘行动”起到了标识的作用,凭借广泛传播和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因此“光盘族”应该可以申请为商标并且能够通过审查准许其注册。笔者还建议发起人通过著作权法对“光盘族”“光盘行动”进行保护,因此将“从我做起,今天不剩饭”等“光盘行动”海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笔者认为,“光盘族”不同于传统商标,甚至不同于传统的特殊标志,应属于具有影响力的民间公益性质的特殊标志。我国对于这类标志如何保护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这使得“光盘族”想通过特殊标志进行保护也不可行。

据笔者了解,在国外,对于此类标志大体分为两种形式进行保护,一种是单独进行立法,但一般是仅针对官方性质的如“奥林匹克”等标志进行保护,同时会有判例法辅助,对于民间的公益组织标志一般纳入商标法,比如美国;另一种是不进行区分,统一纳入知识产权法典进行保护,比如法国,但此类国家的商标法一般涵盖范围较广,比如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实际上,国外对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特殊标志如何保护也没有定论,而且没有形成独立的保护体系。有鉴于此,我们可否先行一步,修订相关法规条例,将“光盘族”这类属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特殊标志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呢?(知识产权报 作者 陈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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