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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南通崇川工商分局推动商标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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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历时3年之久的“非诚勿扰”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珍爱网)共同侵犯了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誠勿擾”注册商标权,判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该判决作出之后,类似于“《非诚勿扰》要更名了”的消息在微博、微信、App等平台不胫而走。该案引起包括法官、律师、学者、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其中有对该案始末的回顾、对判决本身从各个角度展开的评述,有将其与之前的“微信”商标案进行的比较,也有通过该案对其它类似案件走向的预测。

该案在知识产权领域和公众中引起如此大的反响,一方面源于《非诚勿扰》节目巨大的影响力,一方面也源于在该案中涉及到诸多商标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在该案中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商标性使用、相同或相似服务的认定(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誠勿擾”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第45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反向混淆以及共同侵权。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非诚勿扰”节目名称的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描述性使用,反映的是该节目所倡导的异性交往中所应持有的态度和秉承的原则。

作为该节目多年的忠实观众之一,笔者认为,众多现实中的男女登上《非诚勿扰》的舞台寻觅佳缘,该节目在结束时也会提供男嘉宾的联系方式,以便电视机前有意向的女性与其线下联系,如果说《非诚勿扰》节目与“交友”“婚恋”无关,是有些牵强的。若如此,那么这档节目本身便是“非诚”的。然而,“交友”和“婚姻介绍”仅仅是该节目诸多元素中的部分元素,它还是一档娱乐节目,为男女嘉宾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也是情感教育和引导性的节目,相信有不少观众是为了孟非和黄菡老师而守候的。

而对于本案的核心“反向混淆”,业内人士并不陌生。“反向混淆”是指消费者将在先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错误地当成了在后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竞争者与在先商标的反向混淆,不仅会违反商标法,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导致不正当竞争。一般认为,“反向混淆”源于美国的商标司法实践。在我国,一般认为“蓝色风暴”案是首例适用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案。在该案中,蓝野酒业公司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其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在商业中使用“蓝色风暴”属于反向混淆。尽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百事可乐公司侵权,但在判决中援引的是一般性侵权规定,而未明确适用“反向混淆”。与“蓝色风暴”案不同的是,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认定《非诚勿扰》节目名称造成反向混淆,可谓是我国关于“反向混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对于反向混淆的应用要件和参考因素,也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仍无定论。在美国,有学者提出可重点考虑的因素有商标的知名度、市场调查报告和在后商标使用人的目的等。我国有学者认为,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如下: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强于在先使用者;消费者会就原被告商标发生来源混淆。而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提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誠勿擾”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由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使之难以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是否意味着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商业使用也是反向混淆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呢?而且,二审法院指出,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此处的混淆,似乎指的是相关公众实际发生的混淆。若要证明存在这样的混淆,是否需要相关证据以及怎样的证据呢?如果是如美国学者所指出的“市场调查报告”的话,市场以及相关公众的范围如何选取?这些仍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非诚勿扰案”将《非诚勿扰》节目推上了风口浪尖。自2016年1月16日晚,《非诚勿扰》节目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该案引发了人们对商标保护中一系列问题的探讨。随着媒体形式的多元化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商标理论如何与新的形势相适应,是值得思考的。而如“反向混淆”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相信也会随着有关司法判决的出台而逐渐清晰丰满。本案尚未画上句号,据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已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立案,后续进展和结果令人期待。我国正在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后续再审结果揭晓后,该案对后续案件的走势带来何种影响,尚未可知。这一“接地气”的案件,相信也会让公众和媒体更加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前做好检索和知识产权布局,未雨绸缪,非诚勿扰。(韩威威)

(编辑:高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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